劳动者离职交接义务的履行

2024-03-15 10:33:50 蒋羽佳 5

生活中,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着实感觉颇为洒脱,令人羡慕。实际工作中,如果劳动者想要说走就走,用人单位往往会因此而应对不及。首先,劳动者不辞而别会造成用人单位职位空缺,用人单位难以在短时间录用新员工;其次如果离职员工拒绝配合办理交接工作,交还用人单位相关财产及资料,造成的损失能否主张该离职员工承担呢?

 

劳动者履行离职交接义务的法律依据、制度及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然而该条并没有明确劳动者有关离职的交接事宜。其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据此,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就劳动者履行离职交接的相关义务进行明确,如交接的期限、程序、内容等事宜。

但是,实践中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和劳动者约定离职交接的相关条款呢?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其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离职交接事项进行规范。但是用人单位就前述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从制定、修改经法定程序讨论、协商并已公示告知劳动者的事实进行充分、有效的举证。因此,用人单位若因此和劳动者产生争议的,应当在前期做好相应的记录。

再次,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将劳动者应履行的离职交接义务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亦无法证明其已通过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途径对离职交接事项进行规范,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首先,用人单位可援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之规定,主张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依法对用人单位履行离职交接的后合同义务,并结合劳动者的岗位性质、工作内容、交接清单明细及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举证证明劳动者确实持有、掌握用人单位的有关物品、资料或信息。

最后,实践中用人单位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劳动者履行离职交接义务的,还应尽可能明确具体的交接内容及程序,否则可能因仲裁或诉讼请求已事实上无法履行而难以得到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的支持,更甚者在裁判文书生效后陷入因裁决或判决结果难以实际执行而使自身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的窘境。

相关案例:

201610月,小裘进入上海SDT贸易公司工作,担任营业部业务助理,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711月底,因公司发生重大业务战略调整,经与小裘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小裘离职后,公司发现,小裘曾经使用的工作电脑有其设置的密码尚未解锁。公司多次联系小裘,并要求其告知工作电脑密码,移交电脑内的文件,但小裘答复道:“离职当日即完成了工作电脑及物品的移交,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在移交电脑前,其删除了部分与私人有关的文件,而且公司从未禁止删除电脑文件,劳动合同中对此也无任何约定,自己没有义务进行配合。”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协商,公司应对小裘进行经济补偿,但由于其未配合交接,公司也迟迟不把经济补偿金支付给小裘。不久后,公司为了获得电脑中相关的业务资料,只得委托一家专业的技术公司,对小裘的工作电脑进行密码破解和硬盘恢复,并为此花费人民币1万元。在公司看来,这笔费用理应由小裘承担,于是将小裘告到了法院,要求小裘赔偿这1万元损失。小裘也在诉讼中提出了反诉,要求公司立即支付离职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在劳动者离职之后,是否还具有配合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义务?工作交接未完成,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

一、劳动者应按用人单位制度或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这就意味着,劳动者不仅仅是提前告知就可解除劳动关系,还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离职交接制度或双方的约定来完成交接工作。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劳动者应当返还公司的财物以及相关经营资料,包括存储在电脑硬盘上的相关数据及文件,以保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般来说,工作交接的内容包含很多方面:(1)公司各类文件,包括培训材料、规章制度、操作手册、各类宣传材料等;(2)工作记录资料,如电子版的工作日志、记事本等;(3)岗位涉及工作流程、关键控制点和注意事项;(4)目前工作的进展程度,包括未完成事项、待办事项的交接;(5)客户资料,主要包括销售客户、供应商、对外联系的部门及人员情况交接,尤其要注意客户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比如客户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基本信息;(6)固定资产及日常办公用品等实物,包括各类物品、钥匙等;(7)款项费用,员工应在离职前将经手的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部。

 二、用人单位可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留二年备查。”此外,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换句话说,这里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劳动者不办妥离职手续,不完成交接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暂时不予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二是因劳动者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造成用人单位产生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劳动者相应的赔偿法律责任。在前文提及的案例中,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诉请,判决小裘赔偿相应的损失。

此外,还需要提示的是,用人单位在进行劳动管理时不能忽视工作交接的相关制度,尤其是离职时的交接,更应当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例如:(1)实物交接可直接交回给接手人,确保数量和质量无误;(2)电子版和纸质版文件可形成目录形式,确保账物相符后拷贝和移交给指定的人员;(3)交接清册上应当记载交接人、接交人以及监交人并签字确认,工作交接是作为员工离职、岗位调动和交接班工作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确保工作交接流程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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