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也具有强制执行力,你是否知道?
我们都知道,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那么公证债权文书也具有强制执行力,你是否知道?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根据《公证法》第37条第1款:“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由此可知,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过后的债权文书,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例如:2024年2月7日A向B借了10万元,约定2024年3月7日偿还。2024年3月7日到期后,A拒不偿还10万元,此时,B为实现债权可以向向法院起诉要求A偿还10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但是A仍然不还,B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的财产。
A和B也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债权文书,确认这个事实,如果A到期不还钱,B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然后B直接拿着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的财产。
我们可以看到,如果A和B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债权文书,就省去了到法院申请立案、等待开庭、开庭、判决这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公证债权文书为当事人实现债权提供了快捷的方式,无须经过仲裁与诉讼,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但公证债权文书也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必须是钱、物品等可以量化的确定的东西),包括不限于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双方都没意见);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可见公证债权文书的适用也是有一定限制的,
最后,关于执行的法院只能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如果在公证债权文书里约定其他法院管辖是无效的,不适用约定管辖。
如果利用好了公证债权文书,不仅能够免去漫长的诉讼或仲裁程序,还能快速的实现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