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用工关系的认定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与用人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直在实务中存在争议。
一、认定构成劳务关系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用人单位工作,虽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问答: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解析>》
第二种观点:《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6〕69号
二、认定构成劳动关系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
第二种观点: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现行有效
第三种观点: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就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并且持续工作到年满退休年龄之后,但一直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不能领取退休金的,如果发生用工争议,符合劳动关系标准的,应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问答: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解析>》
关于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的用工保护问题一直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2023年12月2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对这一问题做了正面规定,即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请求参照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处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故可持续关注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