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11天内5次捐精猝死,生殖中心该赔钱吗?

2023-03-20 09:27:06 蒋羽佳 3

事情简介

2010年12月19日郑某签署了《捐精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同意自愿捐精,2011年1月5日检查合格,接纳郑某为捐精者。2011年1月14日、1月19日、1月22日、1月25日,郑某均在湖北省人类精子库进行了捐精。2011年2月12日上午11时许,郑某在生殖中心再次捐精,被工作人员发现倒在地上神志不清,即呼叫120急救,14时46分,郑某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华x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于当日出具了一份《居民病伤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认郑某系猝死。

郑某死亡后,生殖中心、协和医院与其家属协商,出于人道主义,向其家属支付丧葬费、郑某父母的生活补助费共计人民币88000元。后郑某父母对签订的协议不服,起诉要求增加赔偿额。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由郑某在生殖中心捐精时猝死引发的侵权纠纷,但郑某和三被告并无过错,故不适用过错推定和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判决:一、撤销郑xx、赵x、吴x与华x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华x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于2011年2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的第一条“出于人道主义,乙、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丧葬费、郑某父母的生活补助费共计人民币捌万捌千元整”;二、扣除生殖中心已经支付的88000元后,华x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支付郑xx、赵x损失42505.50元;三、驳回郑xx、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69元免于交纳。

一审判后,郑xx、赵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中郑某的死亡经过医院出具的报告属于猝死,郑某本人以及生殖医学中心对于其死亡没有任何过错,故只能适用于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双方各自承担50%的损失。但由于之前签订的人道主义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情形,所以法院才会做出上述判决。

小律提醒

公平分担损失原则是侵权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只有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的情形下才能适用该原则。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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