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寻新欢被妻子撞见,妻子霸气拉横幅提亲纳妾
案情介绍:
江苏新沂,一位原配妻子得知自己丈夫与医院护士有染后,非常冷静的去小三医院门口拉横幅提亲纳妾!横幅上书:“横普外科护士王某深爱我夫,作为正妻,特来提亲纳妾”。(这里的王某在实际中是直接写了名字的)并且还带着音响设备。
律师说法:
1.若江苏这位妻子所说不实,可能侵犯对方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侵犯名誉权就是降低别人的社会评价。一是侮辱,二是诽谤。所谓侮辱,是指故意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而诽谤则是指因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在上述事件中,如果这位江苏女士披露的与事实不符或是故意伪造虚假事实,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诽谤。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不管是否有主观故意都可能涉及名誉权侵权。
2.若江苏这位妻子所说属实,可能涉及侵犯隐私权。
若该妻子公布的信息是真的或者虽稍有不实但基本事实是正确的,只要该信息侵犯了私人生活安宁或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都可能涉及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虽然与有妇之夫有染违背了公序良俗,但这可能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秘信息范围。江苏这位女士,将王某与他人有染的信息通过张贴横幅的方式予以公开,即便说的是事实,也可能属于公开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可能涉及侵犯隐私权。若对方提出赔偿损失之类的诉求,因被侵权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对侵权人的相关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