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博领导赏识多次挖领导祖坟

2022-11-07 09:46:35 蒋羽佳 11

事件简介

韦某是百色市某单位领导,王某曾求韦某办事无果,为获得韦某的赏识,王某便产生了盗走韦家祖坟内的尸骨,再等韦某找他帮忙时寻回,以此“邀功”的想法。于是王某鼓动韦某铁一起盗走韦氏家族祖奶奶的尸骨。

2020年三月,韦某族人发现异样便报警处理。四月,公安机关传唤王某、韦某铁,两人均否认此事。三天后韦某铁带回尸骨后主动投案,王某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近日,田阳区检察院以两人盗窃尸骨罪向百色市田阳区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说法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犯罪对象是尸体、尸骨、骨灰。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尸骨是指人死亡后留下的遗骨、遗发;骨灰是指人的尸体焚烧后化成的灰。其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主观表现为故意,有的是为了出卖,有的是出于迷信结所谓的“阴亲”,有的是为了泄愤报复。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的田某为获得韦某的赏识,伙同韦某铁以秘密的方式,将韦氏家族祖奶奶的尸骨从坟墓移走,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该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盗窃尸骨的情形,故当地检察院才会以盗窃尸骨罪提起公诉。

小律提醒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等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切莫一时冲动或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去实施该行为,否则必将面临刑法的严惩。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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