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看员工不顺眼,想辞就辞?NO!NO!NO!
劳
动
2020年5月11日 星期一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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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老王于2011年12月8日入职工贸公司做驾驶员,2014年10月21日,老王收到工贸公司邮寄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工贸公司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该合同条款罗列了工贸公司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条件,其中包括老王严重违反工贸公司的规章制度,主要依据是老王作为主驾所负责的车辆在一年内发生了三次交通事故,符合工贸公司《【2011】02号(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辞退驾驶员的规定。但前述暂行办法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后老王以工贸公司违法解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工贸公司辩称,工贸公司解除与老王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无需支付老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摘录自(2016)渝民申1556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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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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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本案中,工贸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解除与老王劳动关系所依据的《渝工贸集团【2011】02号(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事实。法院据此认定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合法,工贸公司以老王违反该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法,应当向老王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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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
公司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但规章制度不仅内容要合法、合理,还须严格履行讨论、协商、公示等法定程序,并保留证据。否则,规章制度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若公司依据该无效的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须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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