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科讲堂】第35期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

2020-05-29 17:00:35 赵新 30

民科讲堂  第35期


环境保护

11月2日上午,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以专题学习的形式,围绕着《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垃圾分类,进行了深度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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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淞

上海政法学院法学学士

援藏两年

获“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先进个人”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民事侵权、婚姻家庭等诉讼业务

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环境保护法》

立法亮点




1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加大排污惩治力度。对于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罚款金额可以“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利。

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

(1)环境污染者具有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该污染行为已受到了罚款处罚;

(3)对污染行为责令改正,但是环境污染者拒不改正。


3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成都市域范围将涉及12个区市县,分别为龙泉驿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182.09平方公里。

《大气污染防治法》

立法目的




1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高频适用条文




2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纠纷解决




3


一、协商。双方友好协商,和平解决矛盾纠纷。

二、投诉。向综合行政执法局   投诉。

三、起诉。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垃圾分类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成都市垃圾分类分为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铅酸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含汞电池、废荧光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及容器、废油漆及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饮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如普通无汞电池、烟蒂、园林绿化垃圾等。

违反

处罚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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