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应当如何处置共同财产?

2024-10-08 10:22:09 蒋羽佳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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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当事人均需考虑的是,要房还是要求另一方退还购房款?如若选择退还购房款,金额应当如何确定?

.选择要房

1)若未登记姓名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则应当考虑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该方案,房地产限购政策的情况。若另一方当事人也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则应当考虑该房屋双方是否同意按出资比例或者以“共同共有”的方式,均登记双方姓名。若双方坚持一方享有房屋单独的所有权,则应当考虑购买房屋时,登记一方姓名的缘由,双方未实现缔结婚约的目的的缘由,以及一方享有房屋单独的所有权的情况下,是否同意向另一方进行补偿或返还财产,金额达成一致。

二.选择要求另一方退还购房款

1)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订婚虽非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要件,但目前仍是婚姻缔结过程中一种重要的民间习俗。订婚后的各项财产安排均是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在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一方因此给付的财物,接受方予以返还,符合习惯做法。本案中,房屋在购买后存在自然增值,双方对于该部分增值收益归属产生争议,当属婚约财产纠纷。基于该类纠纷的法律性质,本案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双方系自由恋爱,是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而非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面,双方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是将此作为婚后共同居所,而非房地产投资。因此,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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