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社保缴纳声明》,是否有效?

2024-09-02 10:49:04 蒋羽佳 0

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自己的用工成本,或者是工资本就不高的劳动者为了不缴纳社保中劳动者承担的部分从而提高自己的工资,往往在用人单位的要求下或者是劳动者主动要求下双方签订《放弃社保缴纳声明》,但是该份文件真的有效吗?

一、签订《放弃社保缴纳声明》后,劳动者能否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案例:

A于2020年7月入职某服装公司,任职销售,每月的工资5000元。入职时,A称自己是外地农业户口,无需在当地缴纳社保,要求公司酌情增加工资至5500元,后服装公司接受了该方案。后双方签订《放弃社保缴纳声明》,A承诺“因本人为外第农业户口,自愿申请不参保社会保险,自行承担未交纳社会保险的相应后果,承诺不因此向公司主张权益”。故而,在职期间服装公司未为A缴纳社会保险。

2022年11月,A以服装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离职。后A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服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服装公司认为A是自愿放弃社保,现在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A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法院审理结果

判决服装公司应向A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温馨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

本案中,服装公司客观上未依法为A缴纳社会保险,A也确实以此为由提出离职。虽双方签订承诺书,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该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

换言之,服装公司与A间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A要求服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二、领取了“社保补贴”,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还能要经济补偿吗?

案例:

A20156月到某服装公司工作,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于20156月和20167向公司提交申请和签订了《放弃社保缴纳声明》公司将应当为A缴纳的社保费以“社保补贴”的形式通过工资当月发放给AA自行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向社保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此后,公司为A缴纳了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2018年8月至2020年5月为A发放社保补贴合计2万余元。A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了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2018年8月至2021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21年7月起至2022年4月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未再缴纳。2022年7月,A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院审理结果: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交纳社保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系对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具有惩罚性质、对劳动者具有补偿性质的规定。在适用前述规定时,应考虑用人单位的主观恶意。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我国社会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保险费需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比例承担。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基于个人的种种特殊原因,存在不愿由用人单位缴纳的情形,部分用人单位尊重了劳动者的此种意愿,而通过每月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等形式,就单位应缴纳部分给予劳动者补偿。尽管双方此种约定的效力有待商榷,但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显然不属于拒绝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的情形,其主观上并不具有恶意,不宜苛责。

本案中,某服装公司之所以没有为A缴纳争议期间的社保费用,而向其每月随工资发放社保补贴,系因A2016年6月向公司提交《申请》、于2017年8月提交《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表明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见,且实际上A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社会保险,并自行缴纳了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2017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期间A虽然未自行交纳社会保险费,但其仍从服装公司领取了社保补贴,且未提出异议。以上事实不能证明某服装公司存在故意不为A缴纳社保费的情形,由此法院判决驳回A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免除。社会保险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者入职到用人单位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工作年限、年龄或者已经自行缴纳等自身实际情况,也可以同用人单位达成有关协议,由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发放社保补贴后自行缴纳,但是该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则不能得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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