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科讲堂】第25期 套路贷法律知识讲座
民科讲堂 第25期
套路贷法律知识讲座
本期讲堂是由四川民科律师事务所柯小芸律师为大家带来的分享,主要从合同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出发,结合目前套路贷现状,从套路贷的行为步骤、常见模式等方面,和大家一起探讨。
柯小芸
四川民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侵权责任纠纷、劳动工伤、合同纠纷等,同时为多家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致力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专业化的研究、发展。
套路贷法律知识讲座
讲义节选
“套路贷”之所以称为套路贷,是因为它充满了套路,其目的不是为了借钱而收取利息,而是为了非法侵占你的资产。近年来,由于时代的发展,不少人超前消费的心理观念等,越来越多的人陷入了套路贷的套路中。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典型案例
2014年4月中旬,被害人王某1、杨某1因急需资金,通过孙某某介绍,由何某某、张某2与田某某、郑某某、黄某2、李某某、张某1、杨3、林某(另处)等人相互介绍、配合,以帮助被害人办理抵押借款为名,虚构借款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另需提供10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并以被害人在X市华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住宅作抵押,于4月18日促使被害人与缪某某(另处)签订400万元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同年4月21日,被害人王某1、杨某1在何某某、田某某、杨3、林某、缪某某等人陪同下,至X市宝山公证处签署个人借款抵押合同,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力,并由杨某1委托何某某全权处理抵押房屋。当日13时许,田某某、杨3伙同李某某、林某等人与被害人王某1、杨某1至X市普陀区中山北路工商银行师大支行,为杨某1办理工商银行借记卡,由林某将新卡号告知何某某,何某某、缪某某在X市工商银行遵义路支行将400万元转给杨某1。后在何某某等人授意下,田某某、杨3等人以需拿回250万元到公司做账为由,在银行当场骗取杨某1、王某1现金250万元及1.35万元的“公证费”,后上述涉案人员将钱款分赃……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张某2犯诈骗罪。
“套路贷”犯罪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诈骗犯罪方式。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继而通过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本次课题主要围绕套路贷概述、套路贷的行为步骤、常见模式以及如何应对套路贷四个方面来讲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套路贷概述
1.什么是套路贷
2.高利贷与套路贷
3.套路贷的主要对象
二、行为步骤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2.刻意制造逾期陷阱/肆意认定违约
3.转单平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4.索债手段多样
三、常见模式
1.以“车”抵押的模式
2.以“房”抵押的模式
3.最流行的裸贷
4.无需任何担保的信用贷模式
四、应对方案
1.提升自身防范意识,通过正规的平台借贷
2.不要随意签订借款合同,抵押车辆、房屋
3.核对出借人的真实姓名,钱款往来务必留存证据
4.若已遇到此类情况,要及时止损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1)套路贷可能涉及的犯罪类型
(2)如何收集证据
最后希望大家远离套路贷,一定不要相信天下掉馅饼的事情哦。
以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侵权则删!
四川民科律师事务所
2019年4月4日
四川民科律师事务所
专业的企业法律服务提供机构
四川民科律师事务所“民科”二字取自九三学社宗旨“民主、科学”;事务所始终为“践行民主科学、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而不懈努力,坚持以专业、专注、专心为原则,为广大企业提供一流律师服务,同时服务社会、回馈社会。
1
专业的企业法律服务机构。
2
企业设立、经营、融资、顶层设计、人力资源、挂牌、投资并购等个领域环节的专业服务。
3
完整的服务方案,完善的法律保障。
4
多层次的服务深度,灵活的服务方式,满足不同规模的企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