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下班路上出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4-06-24 11:07:30 蒋羽佳 1

2017年起,1962年出生的王某就在某酒类包装厂从事揭膜工作。2020年某日上午,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王某的儿子小王向某酒类包装厂所在的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某酒类包装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被法院驳回,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维持原判。最终,人社局以王某与某酒类包装厂不存在劳动关系,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小王遂以人社局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对王某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一、撤销被告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责令被告人社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对王某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本案中,王某作为农民工,在第三人某酒类包装厂从事揭膜工作,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虽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从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其次,就本案而言,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的本意是保护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我国目前工伤保障范围在逐步扩大,职工退休年龄有延长的唿声,且农民工进城务工有老龄化的趋势,为了更好地保障依然务工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保护因工遭受伤害的劳动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劳动保护的角度出发,应当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另一方面,受伤职工除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外,其工作内容与其他职工并无任何差异,仅仅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就不予认定工伤也有失公平。

一般情况,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人员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再就业,与单位之间成立劳务关系,不再成立劳动关系,如果因工受伤不可以申请认定工伤,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他们,就是进城务工农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答复江苏省高院意见“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申请认定工伤情形,还拓展到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职业病、突发疾病死亡等情形。这一答复意见能够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付出辛劳的农民工后顾之忧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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