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房,婚后产生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婚前全款买房,婚后产生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法律规定,屋租金不是孳息,它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是一种经营行为。
当事人将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包括维修、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租金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二、婚前首付买房,婚后仍在还贷,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需要区分如下情况:
1.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买房产权登记为一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房屋贷款的,房屋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买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房屋贷款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分割。
小律提醒:
出租房屋,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不像银行存款,放在银行,它就会产生利息。不像房产,随着供需关系、市场行情,价值增长。房子租出去,出租人要尽到相应的管理、修缮义务,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后,都免不了投入时间和精力。因此,房产租金,并非孳息和自然增值,而是投资收益,如无其他约定,应归属于夫妻双方,系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