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夫妇加油时耍“官威”还辱骂店员

2022-10-31 10:31:28 蒋羽佳 9

事情简介

一夫妇驾车到盖州市某加油站加油,因加油赠送礼品与工作人员王某发生争吵,以公职人员身份自诩,对王某横加辱骂。

盖州发布通报,涉事男子李某系某单位科长,其妻陈某某系退休人员,盖州市纪委监委分别给予两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李某单位免去其科长职务。

其中陈某某因公然侮辱他人,被公安机关罚款500元。

小律说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的陈某某和李某在加油站应赠送礼品与王某发生争吵,并且在加油站这一公共场所对王某横加辱骂的行为,符合公然侮辱他人这一情形,故公安机关才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陈某某做出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

小律提醒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所以该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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