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与民间借贷不同,且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总计融资成本的最高限制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故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亦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这也符合2017年8月9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司法指导意见精神。
但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8月18日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做出了修改,对其中关于借款利率调整为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同时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解释。
基于此,对于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因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xb21cn1] 》。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二条: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xb21cn1]建议加上(法发(201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