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父亲遗物反获刑
【基本案例】
2006年,郭某某父亲去世,在其住所遗留了枪支弹药,该住所后由郭某某居住,郭某某发现上述违禁物品后没有主动上缴,而是抱着侥幸心理仍存放于家中,且该住所就在郭某某经营的民宿旁边。2021年国庆前夕在当地公安局开展安全大检查时被查获。经鉴定,火药枪为火铳类枪支,子弹83发为步枪弹,火药1.33公斤为黑火药。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批准逮捕郭某某,后提起公诉,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以二罪并罚判决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律师说法】
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一旦被人利用于非法目的,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在我国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行严格的管制措施,除法律允许可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外,禁止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持有、制造(包括编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一些特殊行业需要配置枪支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发给持枪证,否者可认定为非法持枪。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私藏枪支的,构成私藏枪支罪,将面临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述案例中,郭某某法律意识淡漠,擅自非法保管父亲遗留枪支,其行为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最终为自己的侥幸心理付出了代价。
【小律提醒】
无论是继承的遗物,还是他人赠予、拾得等情形获得的违法违禁物品,没有及时上缴的,都将面临刑法的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当发现他人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可向公安机关积极检举。
【法律适用】
《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