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违法吗?
【案件简介】
2021年3月7日,王女士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独家销售定金合同,约定王女士独家委托该中介公司销售房屋,收取中介公司购房定金2万元。后中介公司与买家李先生达成购房意向,但是王女士却拒绝配合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以及房屋过户手续,也不愿返还中介公司支付的购房定金2万元。然而,七月份王女士打听到该买家李先生,与李先生私下协商,最后自行卖出。中介公司认为王女士私自与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交易,导致双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违反诚信信用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销售定金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王女士在明知中介公司找到买主后,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并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买主李先生私下进行交易,属于“跳单”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销售定价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王女士应当返还。
【小律提醒】
委托人构成“跳单”行为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