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期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

2022-04-27 14:03:57 赵新 16

【事件简介】
小刘在某网站上找了一份地铁安检员的工作,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培训期”2个月,小刘工作了一天后觉得不合适,向公司提出了离职,公司却拿出合同说劳动者在培训期离职需要赔偿6000元违约金。小刘傻眼了,自己在签合同时根本没注意有这一条,公司提供的也都是上岗培训,因此小刘表示拒绝支付。但公司威胁小刘,若不答应,这事交给自己的法务团队后,违约金就不止这个价了,吓得小刘咨询小律,该约定是否有效?自己该不该付这个违约金?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公司给小刘提供的培训内容都是岗位工作,并非专业技术培训,而是上岗培训,公司也并未有任何专项培训费用的投入,均不符合服务期的条件,因此该协议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无效,公司无权要求小刘支付违约金。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小律提醒】
一些公司恶意曲解法律法规,制定的劳动合同如同“卖身契”,再辅以言语威胁,使劳动者产生畏惧心理从而支付“违约金”。因此,劳动者求职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看完劳动合同再签字,及时固定证据,不懂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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