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款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均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适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须准确理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含义和表现形式,即哪些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理解】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
当然,若劳动者被强制戒毒、治安拘留、行政拘留等情形的,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来看,劳动者在被强制戒毒、拘留期间,因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丧失了履行劳动义务的条件。法律上未将其列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但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可以将这些情形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范畴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