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放弃你的权利,不买房子,押金可退!
房子作为当前人生中的大件,在购房时消费者往往挑花了眼,而且开发商的各种宣传让人目不暇接。导致消费者突然间进行了冲动消费,但冷静下来后就不想购买了,但消费者看房时签订的预售合同中所交的定金或者押金,消费者往往认为是自己违约,就不要了,这是对我们自身权利的放弃。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在实务中,我们如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又不想买房了,可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没合同未能订立的角度进行操作,例如对合同中某一重要条款要求开发商进行更改,此时开发商一般是不会进行妥协,此种情形就属于不可归责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因为买卖双方无法达成合意,导致合同未能订立。此时我们就可以要求开发商将定金或者押金退还。
四川民科律师事务所
罗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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